宁波市淳安商会章程

分类:商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4 1199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是:宁波市淳安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是:Ningbo C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 NCCC。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淳安籍人士在宁波投资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是:宁波市淳安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是:Ningbo C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 N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淳安籍人士在宁波投资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和 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喜学向上”和“水 秀天下、追求卓越”淳安精神,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和帮 助会员企业提升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本会与全国各地 商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淳安和宁 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集思广益、献计出力,为会员企业发展 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本会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方针,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 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则,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发挥积极 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2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 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 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 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淳安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淳安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 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 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淳安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淳安籍 人士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的淳安籍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成 为本会会员; 

(三)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的、负责人是淳安籍人士的其他 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企业、工商户或其 他经济组织; 

(三)热心商会工作、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按时缴纳会费; 

(四)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均需提供近 2 年企业生产经营良好 信誉的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企业资料证明;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可接纳 为本商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 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四)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专题论坛或沙 龙等各项活动; 

(五)要求本商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给与协助解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积极宣传 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 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书面提醒通知,若通知后 6 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 仍不参加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报请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决定本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信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 6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 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 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 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 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设 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 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监事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 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议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 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 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 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7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 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向 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 也可以采用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德才兼备;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 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 8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 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秘 书长为聘任,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按授权行使理事 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咨询组负 责人,交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补助和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 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12 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7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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